小型微利企业的创立和发展,有利于创造社会就业机会、促进经济的展、维护社会稳定。但是绝大多数小型微利企业面临资金短缺,生存容易到外部因素,如租金、产所变更等影响。
为了给小型微利企业营造更加宽松的政策环境,支持小型微利企业的创立和发展。国家曾三次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优惠范围:
2010年,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012年,减半征税的年应纳税所得额提高到6万元;
2014年,减半征税的年应纳税所得额由6万元提高到10万元。
为更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将小微企业减半征税范围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下纳税人。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生活中,小型微利企业通常指自我雇佣(包括不付薪酬的家庭雇员)、个体经营的小企业。随着小型微利企业税收减少,将会大大增大企业的受益,促进更多人投入到自主创业中去,有利于缓解当前的就业压力。
知识拓展: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
根据2007年12月6日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所谓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