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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虹电视恶意欺诈消费者缺证据一审败诉
2008-03-28 08:00  点击:25
  消费者张先生购买32英寸长虹液晶电视后,发现屏幕比32英寸少了1.28厘米,张先生起诉商店和长虹公司,认为构成欺诈,要求双倍赔偿。记者昨日获悉,海淀法院一审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据张先生诉称,2007年3月27日,他在旺市百利商店购买了32英寸液晶电视一台,价格为4290元。后无意中发现所购买的电视屏幕仅为80厘米,经过换算,与32英寸相差1.28厘米。原告为了核实电视尺寸,又丈量了其他品牌32英寸液晶电视,结果都是81.28厘米。张先生认为32英寸即81.28厘米,但其购买的电视屏幕对角线实际只有80厘米,属于屏幕尺寸缩水,涉嫌以小充大,是对消费者的欺诈行为。起诉要求判令旺市百利公司退货4290元并加倍赔偿4290元,四川长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32英寸液晶电视机的尺寸是否应为81.28厘米,在目前没有国家标准的前提下,四川长虹公司生产的32英寸液晶电视机的尺寸符合行业规范,并无原告所称“以小充大”的欺诈行为。其次,张先生也没有提供其他生产厂家生产的32英寸液晶电视机的尺寸均为81.28厘米的证据,所以四川长虹公司不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