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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烈推荐的渑池刑事辩护律师-咨询要永辉律师
2020-09-25 15:00  点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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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持这种抵消理论的人没有深刻理解刑法的双重目的和法律的本质特征,触犯刑律的人是违背了统治阶级的意志暨广大人民的利益的,其受到的刑事处罚是咎由自取的,不能私了、自由处分、讨价还价,是从社会秩序和人志的角度上对其行为的否定评价,而被害人则是无辜的,是应受到法律保护的,其要求的精神损失赔偿属其个人利益,可以自由处分,而该个人利益并不违背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广大人民的利益,所以说对侵害人的刑事处罚不能够代替被害人的精神抚慰。从上面的分析中可见在立法上否定被害人有权提起精神损失赔偿的规定是不符合公平与正义原则的、不合理的,也没有令人信服的法理依据,与当今注重保护弱势群体权利和反映法制文明进步的趋势也是背道而驰的。不仅如此,与《民法通则》的若干原则规定及高人民随后制定的《关于确定民事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还存在不和谐的矛盾,给审判活动带来无所适从和尴尬的局面,严重地影响了法律的性、统一性和严肃性,这可以从下面的几组假设情况得到验证。
虽然我国律师法规定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受理案件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但是,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尽管案件已经进入法庭审理阶段,全部卷宗材料却要等到庭审结束后才由检控方移送。在此期间,如果辩护律师提出阅卷申请,往往也只能查阅被告人有罪的“主要证据复印件”,该阶段由此成为“阅卷空白期”;第三降低庭审效率,增加成本。法官在审理之前不能阅卷,无法对案件中的争议和焦点问题进行提炼和归结,其在法庭审判中也难以有效地对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引导举证和质证,法官仅凭庭审之上的证据难以径行裁判,只有在庭后深入研究卷宗,并从中找到内心信念的真实来源。强烈推荐的渑池刑事辩护律师-咨询要永辉律师此外,部分卷宗移送需要复印大量的卷宗材料,开支较大。
在实体处理上,陪审团负责作出是否有罪的裁断,法官适用法律。总之,英美法系当事入主义审判中的法官,只扮演“消极仲裁人”的角色,而将推动进行的主动权归委于当事人。其优势在于;其一,有利于调动当事人举证和调查核实证据的积极性;其二,控、辩双方对同一证据的主询问和交叉询问,有助于对证据进行、深入地查证核实;其三,法官不主动干涉当事人调查证据的活动,其中立性有助于审判的公正性。但是,此种审判模式下,由于法官对控、辩双方的活动持消极态度,案件的审理主要依赖并局限于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调查和辩论,且证据调查的基本方式又是主询问和反询问,技巧性很强,而非职业的审判官就易受控、辩双方辩驳策略、技巧和情绪的影响,因而案件的处理结果,很可能会取决于控、辩双方的经验和辩论技巧等因素,加之有的当事人基于种种目的,故意隐瞒某些证据,也会妨碍查明案件事实,从而可能轻纵或冤枉无辜。由于当事人双方操纵,也容易导致的拖延,不符合迅速审判的原则。拖延往往又为当事人收买、证人,隐匿罪证等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况且拖延易使陪审团印象淡漠。真正人利用这一点,求得胜诉,故轻纵罪犯的可能性较大。
当时改革的初衷在于排除法官先入为主的预判,避免“先判后审”,防止法庭审理走过场,真正实现法官居中断案,切实增强控辩双方的对抗性和保障程序的公正性。但效果并不理想,由于法官不能了解案卷材料,加之辩护律师权利的配置不到位,不仅难以构建起抗辩制的庭审模式,而且造成了审判程序以公诉方提供的审查起诉目录为中心的现象,检察院居于庭审的主导位置,影响到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对案件的了解,更容易使法官产生被追诉者有罪的预断。强烈推荐的渑池刑事辩护律师-咨询要永辉律师不仅立法所期望的目标没有如期实现,而且还对刑事程序带来了诸多不利影响,不得不再次进行改革。
(二)我国刑事公诉借鉴诉辩交易程序构想。具体引进诉辩交易程序时,不可一蹴而就,可以结合我国刑事改革分步进行:步是简化对已经认罪伏法的嫌疑人庭审程序中的事实部分的审查。检察机关本身对嫌疑人所行负有举证义务,如果嫌疑人对有关事实予以认可并无异议的,应视为检察机关已经完成举证义务。只需阅卷后,即可对有关事实直接予以认可,相关证据就不需在庭审时一一陈列。嫌疑人应当用书面形式对那些事实与罪行作出无异议的陈述。如果嫌疑人对多个罪行事实的其中一个或几个作出承认的,可以允许对该部分事实适用庭审简化程序,对不予认罪部分的事实按普通程序审理。公诉人与嫌疑人及其辩护人重在对其应处罪名和刑罚进行辩论,终由依法作出判决。嫌疑人认罪伏法的,在量刑时应作为从轻处罚的一个重要情节。
现行刑事法的全卷移送制度。2012年修改刑事法时,经过反复调研和权衡,认为全案卷宗移送符合我国国情和趋势,具有相对合理性,更有利于实现公正和效率。该法第17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嫌疑人的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要求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应向移送“起诉书、案卷材料和证据”,采用全案移送的卷宗移送方式。
现代法理念要求,案件的应从当事人双方的攻击防御中自然而然地显现出来,而不能在公开的法庭之外根据一方当事人(尤其是实施追诉的一方)所提供的证据预先形成预断。为了排除法官庭前预断,保证法官正确的认证,法官在庭审中证据调查之前应尽可能地避免接触案件和容易导致形成预断的信息。为此,我们建议通过改革设立庭前法官,使庭审法官从审前准备中分离出来,以实现排除庭前预断的目的。具体的做法是:在立案庭专门为刑事设立庭前法官,负责庭前准备工作,庭审法官不再参与庭前准备工作,也禁止庭前法官向庭审法官透露可能产生庭前预断的任何案件信息。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法官正确认证。强烈推荐的渑池刑事辩护律师-咨询要永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