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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烈推荐的新郑缓刑辩护律师-咨询要永辉律师
2020-09-25 15:31  点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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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据审查问题。计算机的案件大多涉及电子证据,作为视听资料的电子证据同样必须经过当庭质证才能作为定案依据。由于作为电子证据的数据和信息是以电信代码的形式储存在计算机介质(如磁盘、光盘等)中,必须借助于电子仪器和设备,通过播放、检索、显现等程序的运行才能被人们所感知,因此法庭必须配备能展示电子证据内容的仪器设备。电子证据不同于其它一般的书证或物证,技术含量较高,而参与案件审理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一般又不精通计算机知识,因此,有研究并建立电子证据的运用规则,细化对计算机信息资料的审查方案,以规范庭审中电子证据的举证、质证和认证环节。
这一修改不是1979年刑事法的简单恢复和回归,二者形式上都是检察机关在起诉时要移送全部案卷材料,但是实质上二者是不同的。首先,1979年刑事法规定在庭审前要对证据进行实质性审查,而依照2012年刑事法第181条的规定,在开庭前对证据只作形式审查,只要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事实的,即应当决定开庭审理。其次,1979年刑事法第109条规定进行实体审查后,可以根据检察机关移送卷宗情况庭前先行,甚至可以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2013年的全案移送制度中即使是看卷宗发现了疑问,也不能庭前先行,只能看卷宗。只能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而不是庭前先行。第三,现行刑诉法扩大了辩护人的阅卷权,该法第39条规定“辩护人认为在、审查起诉期间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调取”,强烈推荐的新郑缓刑辩护律师-咨询要永辉律师赋予辩护人在检察机关蓄意隐匿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的情况下向申请调取这些证据的权利,针对检察机关不移送这些证据设置了一个救济途径。
第三,应充分注意认证规则的局限性。证据的认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实践中的案件是复杂多变,层出不穷的,而认证规则具有僵硬的弱点。在实践中应将认证规则的建设与法官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充分结合起来,以适应案件复杂多变的需要。第四,应当吸收以往立法的教训。我国原有的认证规则具有立法体系缺乏,规定过于粗疏,不易操作的缺点。通过实践的检验证明以往在认证规则上的立法是失败的。在建立新的认证规则时,我们必须充分吸取以往的立法教训,使认证规则具有比较完备的体系,内容完备、具体,具有教好的可操作性。
2017年12月23日,向十二届全国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作《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情况的中期报告》,济南探索阶梯式从宽量刑机制的创新做法,被写进这份《中期报告》。强烈推荐的新郑缓刑辩护律师-咨询要永辉律师2017年11月9日,在全国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推进会上,济南中院进行了经验交流,时任高人民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胡云腾对济南探索社会调查与和解调解同步前置、力促案件快办快结的创新做法,给予肯定。

二、解决所存在问题的措施与途径,为了解决上述列举的种种问题,便于人民和被害利的有效实现,笔者认为首先有通过立法(可在《刑事法》中增加修正案)或解释的形式,就刑事附带民事方面的问题作出专门规定,内容可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列明附带民事原告人与被告人相对应的权利,充分体现在附带民事中,二者的地位是平等的,上的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2、明确规定原告人可以就其因被告人的行为而遭受的人身、财产、名誉等一切损失提起附带民事。在确定原告人这一权利的同时,还要与《刑法》第六十四条所确定的涉及该方面问题的内容区分开来,即对“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这项规定如何理解的问题,笔者认为这应当是针对那种财物仍在被告人控制之下的情况中适用的,若财物根本不在被告人的控制之下,就应当由原告人(被害人)自由行使其权利,而不应当由人民直接判令退赔。 
以点带面,推进改革纵深发展。为扎实推进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的深入开展,济南中院组高度重视改革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多次召开会议部署和推进试点工作,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实施方案,研究解决试点问题。综合考虑地域分布、城乡兼顾、案件数量、审判力量及速裁改革经验等因素,济南中院确定市中、槐荫、天桥、章丘4个区为全市首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在4个试点先行试点半年的基础强烈推荐的新郑缓刑辩护律师-咨询要永辉律师上,2017年9月,济南中院在全市11家基层推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
5、实行直接言词原则。刑事法规定证人应当出庭接受控、辩双方询问、质证,改变了法庭审理只是宣读控诉方移送的案卷材料的作法;对于出庭的证人,采取由控诉;辩护双方主询问和交叉询问的调查方式,有利于充分发现证言的矛盾,有利于审判人员、多视角地考察证据,形成正确的认识。对,起诉阶段制作的证人笔录等,只有在证人不能出庭作证的法定例外情形下以及证人在法庭上作了与以前陈述相矛盾的陈述的情形下,才在法庭上宣读,以确保审判阶段对、起诉阶段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检验。为保证证人出庭作证,法律也作了相关的一些规定。强烈推荐的新郑缓刑辩护律师-咨询要永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