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新闻
登封刑事律师一对一咨询 刑辩律师事务所?
2020-12-30 11:54  点击:1

登封刑事律师一对一咨询 刑辩律师事务所?
(三)从“查明事实”到“证明事实”的转变。所谓查明,就是通过调查研究,明确有关事实的真伪;所谓证明,就是用证据来明确或表明。简单地说,查明就是让自己明白;证明就是让他人明白。从查明事实的办案观转向证明事实的办案观,其实质就是要遵循现代司法活动中“以证据为本”的原则,即司法裁决必须建立在证据的基础之上。坚持查明事实办案观的法官在认证时往往重视事实的查明,即重视使自己对案件弄明白,而忽视在庭审中表明自己对证据的采纳情况或在裁判文书中忽视对证据采信的说理,即忽视让他人对案件搞清楚。坚持证明事实的办案观就要求法官对证据是否采纳予以表态,对证据是否采信予以充分的说理,通过这样的办法才能对法官的“自由心证”进行约束,让公正成为人们看得见的东西。就刑事审判认证而言,要求法官在一般情况下当庭决定对证据材料是否采纳,采信或不采信的理由应反映在裁判文书当中,让他人明白。
2018年5月,槐荫区审理了一起盗窃案,经查明,被告人侯某、刘某合谋盗窃电动车贩卖获利。从案情上看,二被告人罪责、情节、作用均相当,但终判决侯某拘役六个月,刘某拘役四个月。罪责相同,刑罚却不同,是因为两名被告人的认罪阶段不一致:侯某到案后拒不认罪,直到开庭时才认罪,刘某到案后立即认罪,并始终能稳定供述,合议庭按照量刑规范化原则进行评议后,作出上述判决。登封刑事律师一对一咨询 刑辩律师事务所?济南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是否取得被害人谅解等因素,结合认罪认罚的阶段、时间及悔罪程度,确定是否从宽及具体幅度,推出“阶梯式从宽量刑机制”。
被告人杨某,于1997年3月7日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同年3月24日,因病被暂予监外执行,1999年1月14日刑罚执行完毕。经查,1998年7月的一天,还处于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杨某在某自由市场碰上彭某,以借其野狼125摩托车接人为名,将摩托车骗走卖掉,价值8000元,但直至杨某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刑罚执行完毕后才案发。对被告人杨某被暂予监外执行后,在刑罚执行期内又犯罪,是否构成累犯,应当如何处罚,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根据“阶梯式从宽量刑机制”的规定,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5%,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多可以减少25%,审判阶段认罪认罚多可以减少15%。认罪阶段不同,减少的刑罚量不同;认罪越早,从宽幅度越大。“阶梯式从宽量刑机制”将认罪早晚、程度及从宽幅度有机相连,起到了鼓励嫌疑人、被告人尽早认罪认罚的作用,充分体现了罪与刑相适应的刑罚基本原则。截至2018年8月,济南根据“阶梯式从宽量刑机制”审结的认罪认罚案件中登封刑事律师一对一咨询 刑辩律师事务所?,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占16.3%,判处缓刑的占51.14%,判处管制、单处罚金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占31.38%;被告人的占0.34%,检察机关抗诉的不到0.1%,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譬如,以某种目标为主要追求的刑事审判并不一定排斥对其他目标作为主要追求,有时在某些案件中还可能将其他价值目标作为主要追求;刑事程序本身既有抑制司法权行使的功能,也有为司法权行使提供保障的功能,在权力抑制型的程序中,有时司法也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而在权力行使程序中,往往亦对司法权力的行使具有较多的限制,西方现代刑事审判中,不论双方是否权利和机会平等,他们大都处于不同程度的对抗之中,故此,将双方拥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的刑事程序称为对抗式,而将双方不具有平等权利和机会的刑事审判归为非对抗式,似欠妥当;此外,以上下级司法权力等级的划分为标准,或者以刑事审判体现的伦理精神和文化观念为标准来概括审判模式,也未必能客观地反映刑事审判中各方之间的相互关系。
律师援助,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2017年8月25日,王某驾车与另一车辆发生刮擦事故。经鉴定,王某血液酒精浓度达到醉驾标准。当天,王某被依法刑事拘留。4天后,警方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并启动认罪认罚制度,并**时间通知律师为王某提供法律帮助。8月30日,检察机关向章丘区提起公诉,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此案。此前,王某在看守所时就收到告知书,并在值班援助律师见证下,表示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登封刑事律师一对一咨询 刑辩律师事务所?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自己的案件。
一、附带民事赔偿按份承担,给不在案的被告人留下应承担的份额之弊端。我们说,附带民事,共同致害人负有赔偿的连带责任。一些案件的部分被告人已构成,但因种种原因不在案,但他们亦应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附带民事中,根据事实及法律,划分其责任大小以确定其赔偿情况,在审判实践中对在案的被告人作出刑事处罚的同时,判令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责任的大小确定赔偿额,给不在案的被告人留下相应的份额,在其归案后再行处理,这种处理方法看似公平,但确有很多弊端:一是部分被告人不在案,其未对其行为进行辩解,易使审判人员先入为主而相信在案被告人的陈述,在划分责任时不准确,对各被告人应承担的份额划分不公,所留份额未必就是不在案的致害人应承担的责任;二是增加被害人的诉累。对于多人致害案件,每每有被告人归案,在处理刑事部分的同时由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因同一事实被害人可能多次提起附带民事,增加了被害人的诉累;三是被害人的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对这类情况的处理会出现多份判决,而各个被告人之间应互负连带责任的问题在多份判决中又不能体现出来,根据各被告人的经济状况看,一些被告人有履行能力,一些被告人无履行能力,对无履行能力的被告人如不判令他们之间互负连带责任,则此判决对被害人来说则成为一纸空文,不利于其合法权益的保护。登封刑事律师一对一咨询 刑辩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