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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郑贪污罪辩护律师 刑辩律师事务所?
2020-12-30 12:42  点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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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当事人主义特征,在刑事审判中,利益与个益,案件实体与程序,惩罚与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之间的对立与冲突不可避免。如果过分偏重实体即对的惩罚,并为此赋予专门机关过大的权力,而过多地限制嫌疑人、被告人的自我保护权,司法权的滥用就难以防止和杜绝,程序公正也就难以有效保障,刑事的法定秩序就不可能得到坚决的维护,冤、假、错案就会增多,甚至还会由此引发和酿成社会动荡。因此,我国现行刑事法极为重视对司法权滥用的抑制和对嫌疑人、被告利的保护。特别是对嫌疑;人、被告利的保障方面,在刑事审判程序上吸收了原来属于英美刑事程序的某些规则,大大强化了被告一方的抗衡手段,从而使我国的刑事审判克服了传统方式的诸多弊端,向当事人主义方向迈出了划时代的步伐。这些进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这一修改不是1979年刑事法的简单恢复和回归,二者形式上都是检察机关在起诉时要移送全部案卷材料,但是实质上二者是不同的。首先,1979年刑事法规定在庭审前要对证据进行实质性审查,而依照2012年刑事法第181条的规定,在开庭前对证据只作形式审查,只要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事实的,即应当决定开庭审理。其次,1979年刑事法第109条规定进行实体审查后,可以根据检察机关移送卷宗情况庭前先行,甚至可以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2013年的全案移送制度中即使是看卷宗发现了疑问,也不能庭前先行,只能看卷宗。只能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而不是庭前先行。第三,现行刑诉法扩大了辩护人的阅卷权,该法第39条规定“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调取”,新郑贪污罪辩护律师 刑辩律师事务所?赋予辩护人在检察机关蓄意隐匿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的情况下向申请调取这些证据的权利,针对检察机关不移送这些证据设置了一个救济途径。
3、有关有权提起附带民事原告人与有义务赔偿的被告人在现有法律规定中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影响了司法的公正与效率原则,给审判活动带来被动局面。首先表现在被告人范围的规定上,虽然高人民在《关于执行〈刑事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较为详尽了附带民事中原告人与被告人的范围,但却没有规定共同案件中在逃人员如何处理,曾一度让各地对此情况相当头痛,做法各异,就此问题,高人民于1999年在《全国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明确规定“在逃的同案犯不应列为附带民事的被告人”,暂时解决了此类中立法空白的问题。
2017年12月23日,向十二届全国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作《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情况的中期报告》,济南探索阶梯式从宽量刑机制的创新做法,被写进这份《中期报告》。新郑贪污罪辩护律师 刑辩律师事务所?2017年11月9日,在全国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推进会上,济南中院进行了经验交流,时任高人民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胡云腾对济南探索社会调查与和解调解同步前置、力促案件快办快结的创新做法,给予肯定。

为节省有限的司法资源,对于一些事实清楚无疑、嫌疑人对事实又予以承认的案件可适当借鉴诉辩交易程序解决。鉴于长期以来传统做法所形成的思维定势,借鉴诉辩交易程序,必须先从观念上予以转变。确立程序公正和经济并重的理念。正义是刑事司法追求的高标准,但是,程序除公正价值外,还必须考虑维护公正的社会成本。转变惩罚观念──对分子认罪服法给予更高的价值和法律认可。刑罚必须考虑社会的真正需要及被害人的利益,被告人认罪服法,刑罚的目的就已基本达到。我国刑事改革应重视被告人认罪服法及被害人利益得到满足的价值,而且使这种价值得到法律与实践的认可。 
以点带面,推进改革纵深发展。为扎实推进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的深入开展,济南中院组高度重视改革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多次召开会议部署和推进试点工作,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实施方案,研究解决试点问题。综合考虑地域分布、城乡兼顾、案件数量、审判力量及速裁改革经验等因素,济南中院确定市中、槐荫、天桥、章丘4个区为全市首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在4个试点先行试点半年的基础新郑贪污罪辩护律师 刑辩律师事务所?上,2017年9月,济南中院在全市11家基层推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
在实体处理上,陪审团负责作出是否有罪的裁断,法官适用法律。总之,英美法系当事入主义审判中的法官,只扮演“消极仲裁人”的角色,而将推动进行的主动权归委于当事人。其优势在于;其一,有利于调动当事人举证和调查核实证据的积极性;其二,控、辩双方对同一证据的主询问和交叉询问,有助于对证据进行、深入地查证核实;其三,法官不主动干涉当事人调查证据的活动,其中立性有助于审判的公正性。但是,此种审判模式下,由于法官对控、辩双方的活动持消极态度,案件的审理主要依赖并局限于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调查和辩论,且证据调查的基本方式又是主询问和反询问,技巧性很强,而非职业的审判官就易受控、辩双方辩驳策略、技巧和情绪的影响,因而案件的处理结果,很可能会取决于控、辩双方的经验和辩论技巧等因素,加之有的当事人基于种种目的,故意隐瞒某些证据,也会妨碍查明案件事实,从而可能轻纵或冤枉无辜。由于当事人双方操纵,也容易导致的拖延,不符合迅速审判的原则。拖延往往又为当事人收买、证人,隐匿罪证等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况且拖延易使陪审团印象淡漠。真正人利用这一点,求得胜诉,故轻纵罪犯的可能性较大。新郑贪污罪辩护律师 刑辩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