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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郑刑事律师 擅长刑事辩护业务的律师!
2020-12-30 12:46  点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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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在司法实践中,应充分发挥法官造法的能动性。在立法尚不完备或相互矛盾的情况下,法官应根据立法精神、法律的一般原则、法理原理及法官的良知等灵活处理上述问题。比如,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由于高人民对精神损害赔偿作出的司法解释后于对附带民事范围的解释,故可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法理原则,而支持原告人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这一诉求。
虽然我国律师法规定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受理案件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但是,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尽管案件已经进入法庭审理阶段,全部卷宗材料却要等到庭审结束后才由检控方移送。在此期间,如果辩护律师提出阅卷申请,往往也只能查阅被告人涉嫌有罪的“主要证据复印件”,该阶段由此成为“阅卷空白期”;第三降低庭审效率,增加成本。法官在审理之前不能阅卷,无法对案件中的争议和焦点问题进行提炼和归结,其在法庭审判中也难以有效地对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引导举证和质证,法官仅凭庭审之上的证据难以径行裁判,只有在庭后深入研究卷宗,并从中找到内心信念的真实来源。新郑刑事律师 擅长刑事辩护业务的律师!此外,部分卷宗移送需要复印大量的卷宗材料,开支较大。
(二)传闻证据限制规则,传闻证据是指两种证据资料:一是证明人在庭审以外对直接感知的案件事实亲笔所写的陈述或他人制作并经本人认可的陈述笔录;二是证明人在庭审中就他人所感知的事实向法庭所作的转述。传闻证据限制规则就是指审判过程中应尽可能限制传闻证据的使用,凡是可能获得言词证据且确实需要证人到庭作证的,不得使用书面证言等传闻证据。为了增强该规则的可操作性,可以设立三项标准:(1)证人能否出庭。若证人确实无法出庭则可以使用其书面证言。(2)证言是否关键。若证言关系到案件的定罪、量刑且至关重要,则原则上应当要求证人出庭。(3)证言所证实的事实是否有争议。若证言所证实的事实控辩双方均无异议,则证人可以不出庭。
当时改革的初衷在于排除法官先入为主的预判,避免“先判后审”,防止法庭审理走过场,真正实现法官居中断案,切实增强控辩双方的对抗性和保障程序的公正性。但效果并不理想,由于法官不能了解案卷材料,加之辩护律师权利的配置不到位,不仅难以构建起抗辩制的庭审模式,而且造成了审判程序以公诉方提供的审查起诉目录为中心的现象,检察院居于庭审的主导位置,影响到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对案件的了解,更容易使法官产生被追诉者有罪的预断。新郑刑事律师 擅长刑事辩护业务的律师!不仅立法所期望的目标没有如期实现,而且还对刑事程序带来了诸多不利影响,不得不再次进行改革。
(一)从“打击”到“打击、保障并重”的转变。刑事司法原始、根本的功能就是打击,受此思想的影响和长期超职权主义刑事模式的实施,我国的司法人员的头脑中形成了“刑事司法就是打击、惩罚”的观念。在此观念的指导下,法官对公诉人提供的证据常常是“只信不疑”,而对辩方提出的证据是“只疑不信”,这种偏听偏信的认证方法极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甚至会导致冤案、错案的发生。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保护的观念越来越受各国司法的重视,我国新刑诉法也明确地将“惩罚、保护”作为刑事的宗旨,这就要求法官改变“打击”的传统观念树立起“打击、保护二者并重”的司法观念,在认证时杜绝偏听偏信的做法。
现行刑事法的全卷移送制度。2012年修改刑事法时,经过反复调研和权衡,认为全案卷宗移送符合我国国情和趋势,具有相对合理性,更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该法第17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嫌疑人的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要求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应向移送“起诉书、案卷材料和证据”,采用全案移送的卷宗移送方式。
3、回避的裁决权。从权力渊源上考虑,回避的裁决权,应当与审判权的初赋予相统一。由任命的法官的审判权,来自于的授权,因此,任命的法官因回避而暂时停止行使审判权,应当有的特别授权;相应地,由院长任命的法官因回避而暂时停止行使审判权,应当有院长的特别授权。受权行使裁决权的应是专职程序法官,具备法定主体资格,包括、经历、职业品质、专业知识、授权证书及审理资格等。对于普通审判人员的回避申请,符合立案条件的,由原审立案庭组成合议庭审理,基层可以实行简易审理程序,由一名专职程序法官审理。对于庭长主审案件或担任审判长被申请回避,以及院长、审委会成员被申请回避,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由原审将回避申请及有关材料移送上级,由上级立案庭审理。新郑刑事律师 擅长刑事辩护业务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