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新闻
郑州防卫过当辩护律师 哪个更好更专业?电话多少?
2020-12-30 12:54  点击:1
郑州防卫过当辩护律师 哪个更好更专业?电话多少?
我国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分子在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视,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从中我们可以看出,适用假释的行为条件一是犯人的行为表现,就是看是否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二是犯人的思想转变、思想良性化是悔改的本质要素。关键是要深入了解支配的人做出这些表现的思想基础是什么,即人的思想是否有了根本性的转变,这需要对罪犯进行系统的考察。
虽然我国律师法规定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受理案件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但是,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尽管案件已经进入法庭审理阶段,全部卷宗材料却要等到庭审结束后才由检控方移送。在此期间,如果辩护律师提出阅卷申请,往往也只能查阅被告人涉嫌有罪的“主要证据复印件”,该阶段由此成为“阅卷空白期”;第三降低庭审效率,增加成本。法官在审理之前不能阅卷,无法对案件中的争议和焦点问题进行提炼和归结,其在法庭审判中也难以有效地对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引导举证和质证,法官仅凭庭审之上的证据难以径行裁判,只有在庭后深入研究卷宗,并从中找到内心信念的真实来源。郑州防卫过当辩护律师 哪个更好更专业?电话多少?此外,部分卷宗移送需要复印大量的卷宗材料,开支较大。
中国应采取何种模式,是当事人主义,还是职权主义,或是以当事人主义为主,职权主义为辅,或者是以职权主义为主,以当事人主义为辅?这既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我国现:在的刑事模式基本上是职权主义,但又吸收较多的当事人主义的内容。可以看出,我们所进行的改革不少是从实用主义的角度出发的,而对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两种模式的理论及其在各国的实践、得失,尚缺乏系统的了解、总结和借鉴。我国的审判方式改革仍需进行充分的科学的论证,而中国国情复杂,应当了解各种模式的存在条件和利弊得失,了解中国司法的实际和期望值之间的距离,还要了解改革的其他条件是否基本具备。只有这样,我们才能选择适合中国国情的审判方式。
当时改革的初衷在于排除法官先入为主的预判,避免“先判后审”,防止法庭审理走过场,真正实现法官居中断案,切实增强控辩双方的对抗性和保障程序的公正性。但效果并不理想,由于法官不能了解案卷材料,加之辩护律师权利的配置不到位,不仅难以构建起抗辩制的庭审模式,而且造成了审判程序以公诉方提供的审查起诉目录为中心的现象,检察院居于庭审的主导位置,影响到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对案件的了解,更容易使法官产生被追诉者有罪的预断。郑州防卫过当辩护律师 哪个更好更专业?电话多少?不仅立法所期望的目标没有如期实现,而且还对刑事程序带来了诸多不利影响,不得不再次进行改革。
肯定说主张瑕疵证据经查证属实即可采用;否定说强调证据的合法性,认为瑕疵证据可能影响证据的客观性而不可采用,仅对于危害安全及严重危害社会利益的证据除外;折衷说则代表了当前理论界的大多数意见,其又包括三种观点:一是瑕疵证据无论是口供还是实物证据,原则上都应加以排除,但应有若干例外,如形式要件欠缺可经补全的瑕疵证据可予采用;二是首先应排除非任意性的自白如逼供陈述等,在此基础上适当排除任意性的瑕疵自白,对于瑕疵实物证据则应一律加以排除,但强调排除瑕疵证据并不影响其他证据的效力;三是瑕疵言词证据一律排除,瑕疵实物证据原则予以采用,但通过刑讯方式获得的实物证据仍要予以排除。由于立法上的不明确,理论上的众说纷纭导致司法实践对刑事瑕疵证据的采用情况不一致,全部肯定、全部否定和部分采用刑事瑕疵证据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都有不同程度的表现。
现行刑事法的全卷移送制度。2012年修改刑事法时,经过反复调研和权衡,认为全案卷宗移送符合我国国情和趋势,具有相对合理性,更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该法第17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嫌疑人的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要求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应向移送“起诉书、案卷材料和证据”,采用全案移送的卷宗移送方式。
其次,表现在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的时限上不利于审判效率的提高。司法解释规定“附带民事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抵御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如此,就会经常遇到这种情况:刑事案件已经开庭审理甚至就要宣判时,原告人才提起附带民事,迫使法庭必须再次开庭审理,导致讼累,浪费了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更不用说有些原告人还临时提出重新鉴定等所谓合法要求,势必使案件一拖再拖,重复一些法定程序,严重地影响了审判效率的提高。郑州防卫过当辩护律师 哪个更好更专业?电话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