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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0 13:02  点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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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收集或提供的主体不合法,由此形成的证据不具有可采性。如不具备证人资格、不具备侦查人员资格、不具有鉴定资格和翻译能力的人所提供的证据不具有法律效力。4、违反法定程序收集或制作的证据原则上不具有可采性。如询问证人未事先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及作伪证的责任而导致随意作证的证人证言;刑事被告人的辩护人未经检察院或许可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以及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的证据资料;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及当事人的辩护人或代理人一人收集的证据材料等。以上证据如果经补救后可以转化为合法证据的具有可采性。5、采用、威胁手段所获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以及鉴定结论不具有可采性。
虽然我国律师法规定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受理案件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但是,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尽管案件已经进入法庭审理阶段,全部卷宗材料却要等到庭审结束后才由检控方移送。在此期间,如果辩护律师提出阅卷申请,往往也只能查阅被告人涉嫌有罪的“主要证据复印件”,该阶段由此成为“阅卷空白期”;第三降低庭审效率,增加成本。法官在审理之前不能阅卷,无法对案件中的争议和焦点问题进行提炼和归结,其在法庭审判中也难以有效地对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引导举证和质证,法官仅凭庭审之上的证据难以径行裁判,只有在庭后深入研究卷宗,并从中找到内心信念的真实来源。金水区信用卡诈骗罪律师 刑事辩护专业团队!此外,部分卷宗移送需要复印大量的卷宗材料,开支较大。
2、严重违法物证原则上予以排除。法庭对控辩双方通过严重违法的方式收集的物证原则上应予以排除。所谓严重违法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考虑:(1)取证行为严重偏离合法行为的程度;(2)行为人主观上系故意;(3)整个取证过程绝大部分处于状态;(4)证据形式上的违法不可弥补;(5)违法取证使该物证的真实性受到了合理的怀疑。
当时改革的初衷在于排除法官先入为主的预判,避免“先判后审”,防止法庭审理走过场,真正实现法官居中断案,切实增强控辩双方的对抗性和保障程序的公正性。但效果并不理想,由于法官不能了解案卷材料,加之辩护律师权利的配置不到位,不仅难以构建起抗辩制的庭审模式,而且造成了审判程序以公诉方提供的审查起诉目录为中心的现象,检察院居于庭审的主导位置,影响到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对案件的了解,更容易使法官产生被追诉者有罪的预断。金水区信用卡诈骗罪律师 刑事辩护专业团队!不仅立法所期望的目标没有如期实现,而且还对刑事程序带来了诸多不利影响,不得不再次进行改革。
有鉴于此,我们认为通过司法改革建立庭前证据开示是保证法官正确认定的举措。庭前证据开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初步交换意见。检察院起诉时应把提起公诉将使用的全部证据目录随起诉书和全部案卷移送给立案庭庭前法官。庭前法官应立即通知辩护人前往阅卷并于十日内提交证据表态书,并出示自己搜集的证据材料。若案件并不复杂,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的争议不大时就不再正式的证据开示。2、正式的证据开示。庭前法官应在案件开庭五日前组织控辩双方到开示证据,针对有疑问的证据材料正式交换意见。对一些复杂的票据等书面材料进行核对,并确定有争议的关键性证人证言的相关证人出庭接受质证。
现行刑事法的全卷移送制度。2012年修改刑事法时,经过反复调研和权衡,认为全案卷宗移送符合我国国情和趋势,具有相对合理性,更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该法第17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嫌疑人的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要求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应向移送“起诉书、案卷材料和证据”,采用全案移送的卷宗移送方式。
(二)当事人主义特征,在刑事审判中,利益与个益,案件实体与程序,惩罚与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之间的对立与冲突不可避免。如果过分偏重实体即对的惩罚,并为此赋予专门机关过大的权力,而过多地限制嫌疑人、被告人的自我保护权,司法权的滥用就难以防止和杜绝,程序公正也就难以有效保障,刑事的法定秩序就不可能得到坚决的维护,冤、假、错案就会增多,甚至还会由此引发和酿成社会动荡。因此,我国现行刑事法极为重视对司法权滥用的抑制和对嫌疑人、被告利的保护。特别是对嫌疑;人、被告利的保障方面,在刑事审判程序上吸收了原来属于英美刑事程序的某些规则,大大强化了被告一方的抗衡手段,从而使我国的刑事审判克服了传统方式的诸多弊端,向当事人主义方向迈出了划时代的步伐。这些进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金水区信用卡诈骗罪律师 刑事辩护专业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