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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1 09:16  点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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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由在案被告人全部承担之弊端。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共同致人损害负连带赔偿责任,其中部分债务人履行了全部债务的,原债权债务消灭,而在共同人内部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负责清偿债务的成为新的债权人,未履行赔偿义务的人成为新的债务人,而在附带民事案件中,共同人负有赔偿的连带责任,其中部分被告人无力按其罪责赔偿的,其他共犯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种连带责任履行后,在共犯内部就不能再依民法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对于赔偿多的共同被告人,应视为认罪悔罪,考虑对该被告人从轻处罚。该被告人在适用刑罚时已受到从轻处罚,就不应再作为债权人要求其他共犯偿还债务。这种处理方法判令在案被告人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按理说,被害人的损失得到全额的保护,对其他共犯归案后,就不应再提起附带民事,但这种处理方法存在弊端:一是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如果说在案被告人无履行能力,又未判令连带责任,对被害人来说虽其损失得到全额判令,但却是一纸空文;二是在案被告人的民事权益未得到有效保护,共同致害人对其致害后果均应承担赔偿责任,判令在案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其余被告人未承担赔偿责任,这样显失公平,而往往被告人当时亦未现额履行赔偿损失,所以在处刑时亦未考虑对其从轻处罚;三是无形中免除了共同致害人的连带责任,于法不合。
坚持“庭审变课堂”“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理念,济南各试点在抓好审判工作的同时,注重普法宣传效果,加大司法宣传力度,通过集中采访报道,邀请代表、委员旁听庭审,在媒体开办专栏,微博,召开新闻通报会等形式,郑东新区资深刑辩律师在线咨询 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更加深入地了解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积极为试点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杨某1997年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病被暂予监外执行,虽然于1998年7月又,但没有发现,而且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并未消失,根据刑诉法的有关规定,该二年有期徒刑的刑罚现已执行完毕,故应当认定杨某的行为构成累犯,对1998年7月的罪从重处罚。
及时总结,形成可复制推广经验。
经过近两年的改革试点工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济南得到深入推广,适用范围由前期的危险驾驶、交通肇事、轻伤害等轻微、简单刑事,逐步扩大到抢劫、贩卖、故意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为进一步规范办案行为,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准确适用,济南中院联合检察、公安、司法行政部门通过总结办理认罪认罚刑事案件经验,编印《济南市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办案指引》一书,对案件侦查、起诉、审理的办案流程,常见罪名的证据、量刑的基本原则、法律援助程序、庭审提纲及法律文书样式等重要事项,均从实体和程序方面做了详细规定和阐释,郑东新区资深刑辩律师在线咨询 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形成了可复制、可推广的认罪认罚从宽办案经验。

第二、人民对被告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宣告缓刑的刑事判决,一旦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即具有既判力。本案被告人由于缓刑期间再犯新罪而进入程序,判决的事实是确定的,因此对前罪判决事实无须审查。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及证据法原理,人民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和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在法庭审理中,无须提出证据证明。被宣告缓刑的刑事案件是属于非严重的,一旦再犯新罪,撤销的不是原判的刑罚,而是原判刑罚中的缓刑考验期,是人民判决同时对于被宣告缓刑的分子进行考察的一定期限。因此,已确定的前罪不属于新罪审判中需要查明的内容。同时,根据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再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并决定执行的刑罚。所以,独任审判员对指控的缓刑期间所犯新罪依法审理后,直接适用刑法第七十七条等规定将新罪与前罪实行并罚。撤销缓刑以后,数罪并罚的总和刑期可能超过三年,但由于前罪属审判人员履行职务直接适用,故只要新罪实际宣告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适用简易程序并不违反刑事法**百七十四条的规定。

刑法的目的是为了打击,保护,维护社会稳定。我国的刑法原则是罪责自负,罚当其罪,罪行相适应,决不放掉一个坏人,也不冤枉一个好人。要认真贯彻这些原则,就必须正确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的尺度,做到对被告人不枉不纵。这个尺度就是必然因果关系才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或条件,在行为发展过程中,偶然地由其他原因引起的某种危害后果,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但不能将其作为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或条件。故意伤害罪是常见的行为之一,认真分析故意伤害罪中伤害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确认伤害行为是产生损害后果的主要的、必然原因,其它影响损害后果的因素仅仅是量刑的情节,就把握了认定故意伤害罪与非罪、罪重与罪轻的尺度。在审判实践中,能够影响定罪的只能是必然因果关系,偶然因果关系虽然不能影响定罪,但可以影响量刑郑东新区资深刑辩律师在线咨询 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另一种意见认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笔者同意这种意见。理由为:**、如何理解刑事法关于适用简易程序中所规定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案件”。法学理论上,对此有两种理解:一是法定高刑为有期徒刑三年的;二是实际宣告刑为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及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其他刑种或附加刑。笔者认为,高人民《关于执行〈刑事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220条规定,刑诉法规定的“可能判处”是指被告人被指控的一罪或者数罪,可能被宣告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单处罚金。由此可见,司法实践中,有关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准的,且司法解释亦规定了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仅限于一罪,也可以是数罪。当前学界及司法实务界均有人提出立法修改的意见,建议将刑事法关于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规定修改为依法可能高判处不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公诉案件。所以就目前而言,对“可能判处”可理解为法定高刑为有期徒刑三年的,亦包括法定高刑虽然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的非严重,如根据具体案情,对被告人实际宣告刑确有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郑东新区资深刑辩律师在线咨询 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