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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义死刑复核辩护律师 专业办理刑事辩护案件!
2020-12-31 09:26  点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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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在司法实践中,应充分发挥法官造法的能动性。在立法尚不完备或相互矛盾的情况下,法官应根据立法精神、法律的一般原则、法理原理及法官的良知等灵活处理上述问题。比如,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由于高人民对精神损害赔偿作出的司法解释后于对附带民事范围的解释,故可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法理原则,而支持原告人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这一诉求。
但是,随着全案移送方式的运行,表现出诸多缺陷,如容易使法官庭审之前形成被告人有罪的预断,在庭审中很可能不再保持中立,出现先定后审、庭审流于形式,影响司法公正。再加上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各国之间的法律制度相互移植,职权主义模式和当事人主义模式各有优缺点,且存在相互借鉴和互补关系,混合式模式逐渐形成,希望融合两者的优点,既能保障法官在庭审之前了解案情,有效驾驭庭审,查明案件事实,提高效率;又能防止法官庭审之前通过阅读全部案卷形成预断,实现审判中立、控辩平等对抗和审判中心主义。巩义死刑复核辩护律师 专业办理刑事辩护案件!改革和修改案卷移送方式应运而生。
2、回避的对象范围及顺序。法官、辩护人或代理人都可被列为回避的对象。回避是基于他们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因此只需择其一者回避即可达到目的,这样便产生回避顺序问题。从回避的实质及严格管理法官队伍的角度考虑,法官应当列为**顺序回避的对象,那些与法官有着直系亲属关系的辩护人和代理人,可以列为第二顺序回避的对象,与法官有着其他亲友关系的辩护人和代理人,可以列为第三顺序回避的对象,只有在应当回避的法官因特殊原因无法回避时,才由辩护人和代理人回避。对于曾经从事过工作的特殊身份的律师,基于其原来的法官身份所客观存在的影响力,在一定的范围和期限内,他们应当被列入第二顺序的回避对象,在法官不存在应当自行回避情形的情况下,他们理应回避本院的法律业务。
1996年刑事法的复印件移送制度。1996年刑事法对我国原有的卷宗移送制度进行了改革。该法第150条规定:“人民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理。”只要求检察机关向移送“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和照片”,而不需要移送全案卷宗材料。巩义死刑复核辩护律师 专业办理刑事辩护案件!即复印件移送制度或部分卷宗移送制度。
(三)证据审查问题。计算机的案件大多涉及电子证据,作为视听资料的电子证据同样必须经过当庭质证才能作为定案依据。由于作为电子证据的数据和信息是以电信代码的形式储存在计算机介质(如磁盘、光盘等)中,必须借助于电子仪器和设备,通过播放、检索、显现等程序的运行才能被人们所感知,因此法庭必须配备能展示电子证据内容的仪器设备。电子证据不同于其它一般的书证或物证,技术含量较高,而参与案件审理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一般又不精通计算机知识,因此,有研究并建立电子证据的运用规则,细化对计算机信息资料的审查方案,以规范庭审中电子证据的举证、质证和认证环节。
实施不久问题日益显现,首先因为立法并没有界定“主要证据复印件”的范围,导致实践中检察机关自主决定哪些证据材料的复印件可以移送,哪些不移送。移送到的“主要证据复印件”一般只是有罪证据的复印件,而少有甚至完全没有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法官在庭前基本上接触不到有利于辩方的证据,法官的判断一开始就建立在不、不公正的认识上;其次“主要证据复印件”无法保障辩护律师的阅卷权,巩义死刑复核辩护律师 专业办理刑事辩护案件!控辩力量严重失衡。
(三)证据审查问题。计算机的案件大多涉及电子证据,作为视听资料的电子证据同样必须经过当庭质证才能作为定案依据。由于作为电子证据的数据和信息是以电信代码的形式储存在计算机介质(如磁盘、光盘等)中,必须借助于电子仪器和设备,通过播放、检索、显现等程序的运行才能被人们所感知,因此法庭必须配备能展示电子证据内容的仪器设备。电子证据不同于其它一般的书证或物证,技术含量较高,而参与案件审理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一般又不精通计算机知识,因此,有研究并建立电子证据的运用规则,细化对计算机信息资料的审查方案,以规范庭审中电子证据的举证、质证和认证环节。巩义死刑复核辩护律师 专业办理刑事辩护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