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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监视居住辩护律师 专业办理刑事辩护案件!
2020-12-31 09:34  点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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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外刑事瑕疵证据的采用规则,现代原则上均禁止不规范取证,但对业已形成的刑事瑕疵证据的采用却大相径庭。1、美国,严格排除原则。美国适用排除违法取得的刑事证据原则,并提出著名的“毒树之果理论”,将以瑕疵证据为线索而取得的刑事派生证据视为毒果而予以排除。其后虽制定了一些例外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很少适用。2、英国,衡量采证原则。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在保障公正的前提下,如果认为瑕疵证据无损于该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据提供者的自愿性,即可作为定案的根据。
但是,随着全案移送方式的运行,表现出诸多缺陷,如容易使法官庭审之前形成被告人有罪的预断,在庭审中很可能不再保持中立,出现先定后审、庭审流于形式,影响司法公正。再加上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各国之间的法律制度相互移植,职权主义模式和当事人主义模式各有优缺点,且存在相互借鉴和互补关系,混合式模式逐渐形成,希望融合两者的优点,既能保障法官在庭审之前了解案情,有效驾驭庭审,查明案件事实,提高效率;又能防止法官庭审之前通过阅读全部案卷形成预断,实现审判中立、控辩平等对抗和审判中心主义。高新区监视居住辩护律师 专业办理刑事辩护案件!改革和修改案卷移送方式应运而生。
(四)证据严格限制规则,证据严格限制规则,主要是指对人证及通过手段收集的物证应当严格限制,不可轻易作为证据采纳。其中,对人证的要求较严,即原则上对人证予以排除;对物证的要求较宽一些,即对以严重的违法手段收集的物证在特定情况下才予以排除。
1996年刑事法的复印件移送制度。1996年刑事法对我国原有的卷宗移送制度进行了改革。该法第150条规定:“人民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理。”只要求检察机关向移送“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和照片”,而不需要移送全案卷宗材料。高新区监视居住辩护律师 专业办理刑事辩护案件!即复印件移送制度或部分卷宗移送制度。
在刑事中,审判机关负有特殊的使命,为使刑事服务于人民专政的巩固、经济基础的建立和发展,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准确地惩罚,不冤枉无辜,其审判活动就必须积极、主动。因此,行使追诉权的检察机关不是实质意义上的当事人,对依法应予追诉的,都必须追诉,不得任意行使处分权:行使审判权的人民也不能扮演消极仲裁人的角色,而应在活动中通过行使审判权查明事实,不论被告人是否承认被指控的罪行,均须根据查明的事实,依照法律作出公正的判决。
实施不久问题日益显现,首先因为立法并没有界定“主要证据复印件”的范围,导致实践中检察机关自主决定哪些证据材料的复印件可以移送,哪些不移送。移送到的“主要证据复印件”一般只是有罪证据的复印件,而少有甚至完全没有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法官在庭前基本上接触不到有利于辩方的证据,法官的判断一开始就建立在不、不公正的认识上;其次“主要证据复印件”无法保障辩护律师的阅卷权,高新区监视居住辩护律师 专业办理刑事辩护案件!控辩力量严重失衡。
(二)缺乏庭前证据开示制度。新刑事法构建了以当事人主义为主的模式,却没有确立庭前证据开示制度。由于缺乏庭前证据开示制度,加之在“复印件主义”的起诉制度下,检察院不再象以前那样移送全部案卷,使得辩护人在开庭前能够查阅到的相关证据材料反而比以前大大减少。辩护人在审前无法充分了解案件的相关信息,导致了在庭审中无法有准备地进行质证,法官也就不可能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所以在认证时容易发生错误。为了保证庭审的对抗、有序,保证法官正确认证,我们必须建立庭前证据开示制度。根据英美法系的证据开示制度的实践,我们认为,在我国应建立双向开示制度,即一方面要求控方向辩方开示证据材料;另一方面也要求辩方向控方开示证据材料和关键信息,如无罪辩护、被告人不在作案现场的辩护意见等信息。高新区监视居住辩护律师 专业办理刑事辩护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