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术语
国际货运代理责任【环球贸易网】
2012-09-12 08:00  点击:0

环球贸易网
  在代理(代理商信息)运输危险货物(找加盟项目)时,由于各国法律对危险货物(找加盟项目)有很多管制且可能对人身、财产、环境造成巨大的损害,因此必须保证发货人披露了关于危险货物(找加盟项目)的足够信息,并且应当在合同中订明,如委托人未对危险货物(找加盟项目)作说明或说明不清,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委托人承担。
  而且,货运代理(代理商信息)也应当把货物(找加盟项目)的危险性及防范措施书面告知实际承运人,必须确保单证的完善,以及货物(找加盟项目)的妥善包装、标识、装运、牢固、公告和正确的运输路线。另外,不能既赚取代理(代理商信息)佣金又想吃掉运费差价,否则可能会被认为是当事人而承担两个合同项下的责任。
  某货主委托某货运代理(代理商信息)公司进行上海到香港的出口运输,货运代理(代理商信息)公司未经授权签发了某提单抬头人的提单。同时又以提单抬头人的名义委托某船公司实际承运。该船公司向该货运代理(代理商信息)签发了自上海到南美某港口的提单。这样该货主虽手持提单却已经丧失了货物(找加盟项目)的控制权,法院判决货运代理(代理商信息)公司双重代理(代理商信息)违法,赔偿货主的全部损失。
  本案中,货运代理(代理商信息)首先接受了货主的委托,成为货主的代理(代理商信息)人;接着签发了某提单抬头人的提单同时又以提单抬头人的名义委托某船公司实际承运,如果提单抬头人追认该货运代理(代理商信息)的行为,则提单抬头人在本案中为无船承运人,货运代理(代理商信息)为提单抬头人的代理(代理商信息)。
  由此可见,本案中,货运代理(代理商信息)同时代表了一个运输合同的双方,即货主和承运人某提单抬头人,这违反了《民法通则》关于禁止双方代理(代理商信息)的规定。因此,在具体的业务中,货运代理(代理商信息)要么代理(代理商信息)货主,要么代理(代理商信息)承运人,绝不能同时代理(代理商信息),否则很可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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