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专栏
WTO中反倾销案件的措施
2013-07-24 08:00  点击:227

  反倾销案件中的吸收行为是指在采取反倾销措施后,出口商或生产商可能与进口商达成协议,将本应由进口商承担的反倾销税由出口商或生产商来承担,从而继续向进口国倾销出口,使反倾销措施无法达到抵消倾销的目的。

  吸收行为的特征是:在采取反倾销措施后,被征收反倾销税的进口产品在进口国的转售价或随后的销售价格应该有相应的变化,但却没有变化或者变化不足。也就是说构成吸收行为要符合两个条件:1.转售价或随后的销售价格应该有相应的变化;2.转售价或随后的销售价格没有变化或者变化不足。

  反吸收就是在符合上述吸收行为条件时,应对出口价格重新评估;如果出口上提出证据表明正常价值发生了变化,同时还要重新评估正常价值。如果经过调查证实确实存在吸收行为,调查机关可以对有关出口商在征收一个反吸收的税率,以抵消吸收行为对反倾销措施的负面影响。

  反吸收程序相当于重新开始一次调查,但是其调查范围不包括损害、公共利益,一般集中于调查出口价格。

  反倾销案件中的规避是指:采取一定的手段和方式逃避对本应支付的反倾销税的征收。主要表现为下列方式:

  (一)进口国组装的产品与被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相同或类似,并在进口国市场销售;

  (二)在第三国(含单独关税区,未被采取反倾销措施)组装被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并向进口国出口;

  (三)虚构与被征收反倾销税产品相同或类似产品的原产地;

  (四)对被征收反倾销税产品作微小改变或加工而使之归入不会导致反倾销税的关税税目;

  (五)进口倍征收反倾销税产品的后期发展产品,等等。

  反倾销作为贸易救济措施,其目的在于增加进口商品的价格,使之达到足以消除倾销或消除损害的水平。当反倾销税在预期基础上课征时,反倾销税以反倾销立案调查前一段时间(即调查期)内涉案国的倾销幅度为基础确定,并预期地向将来一段时间内来自涉案国的进口商品征收。但当情形随时间变化时,反倾销税的征收水平可能会无法反映倾销和损害的程度,或超出了倾销和损害程度。如果出现上述情况,国内生产商、出口商或进口商可以申请期中复审。但期中复审的结果仅对将来的进口具有效力。因此,即使发现进口商品在复审调查期内没有倾销或不再造成损害,反倾销税也无法退还给相关的进口商。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就产生了反倾销退税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