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检运输
货物进出口商检运输知识
2009-04-22 08:00  点击:2

     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从其业务内容划分,包括进出口商品检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以及国境卫生检疫。  《商检法》实施后 ,国家商检局根据该法第31条的规 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检法实施条例》)。《商检法实施条例》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商检局1992 年10月发 布施行。   

     《商检法实施条例》作为《商检法》的配套法规,具体规定了商检部门主管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法律地位,规定了法定 检验、鉴定业务的范围、监督管理的各项 制度。并在符合《商检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规定了商检部门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开展外商投资财产鉴定、质量体系评审 等业务。《商检法》以及《商检法实施条例》的发布施行,对于进一步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把关,维护国家利益和信誉,促进外贸发展具有重大的作用。   

     1994年机构改革,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又升格为副部级,内设司室机构。   

     随着进出口商品检验事业的蓬勃发展,检验机构和队伍也不断壮大。截止1998年,全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已增加到502个,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的人员数量已达到18,000 余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动植物检疫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政府接管并改造了原有的商品检验局,于1949年建立了由中央贸易部领导的商品检验机构,1952年明确由外贸部商检总局负责对 外动植物检疫工作,其中,畜产品检验处负责动物检疫、农产品检验处负责植物检疫。由于当时出口动物及其产品的数量 逐年增加,外贸部制定了《输出输入农畜 产品检验暂行标准》,在对外贸易中发挥了很好的作用。1954年,政务院颁发《输出输入植物检疫暂行办法》、《输出输入植物应施检疫种类 与检疫对象名 单》,规定进口的农林种子、苗木及播种材料、植物产品等必须实施植物检疫。   
改革开放以来,动植物检疫恢复了正常的工作秩序。党的十 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农委根据检疫工作的实际,于1980年在《国家农委关于口岸动植物检疫工作归口统一管理问题的批复》中指出,为加强检疫工作的领 导,经与农业部、林业部、农垦部和国家水产总局研究, 同意口岸动植物检疫工作恢复归口农业部统一领导,从而结束了动植物检疫政出多门的现象。   

     1982年,国务院正式批准成立国家动植物检疫总所,并明确其性质为代表国家行使对外动植物检疫行政管理职权,负责统一管理全国口岸动植物检疫工作的局 级事业单位。国家动植物检疫总所的成立,将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改为由中央和地方双重领导,以中央领导为主的垂直 领导体制。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国国内的各项工作逐步纳入法制化的轨道。1982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以下简称《条 例》),以国家行政法规的形式明 确规定了进出口动植物检疫的宗旨、意义、范围、程序、方法以及检疫处理和相应的法律责任。《条例》是中国进出境动植物检 疫史上第一部比较完善的检疫法规。   

     1983年,根据《 条例》的授权,农业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 实施细则》,之后又发布了一系列配套规章,如《进口动物检疫对象名单》、《进口植物检疫对象名单》、《中 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口植物名单》等。这些规章的 发布,使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执法行为更加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保护了中国的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民身体健康,促进了对外贸易 的发展。   

     1987年3月,国家动植物检疫总所成立检疫法起草小组,着手进行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建国以来中国口岸动植物检疫的经验教训,以及《条例》颁布以来的实 施情况,结合国家已经颁布的海关、卫生等法律法规,同时,参照10多个国家的检疫法规以及 国际动植物检疫法典公约,历经4年多时间,对检疫法草案进行了 多次修改和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以下简称《动植物检疫法》)于1991年经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正式对外发 布施行。   

     《动植物检疫法》是中国颁布的第一部动植物检疫法律,是中国动植物检疫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它以法律的形式明确 了动植物检疫的宗旨、性质、任务,为口岸动植物检疫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证。它的颁布实施,扩大了中国动植物检疫在国际上的影响,标志着中国 动植物检 疫事业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1995年,国家动植物检疫总所更名为国家动植物检疫局。   

     1996年12月,国务院颁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细化了动植物检疫法中的原则规定,如进一步明确了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范围,确定了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的职能,完善了检疫 审批程序和检疫监督制度,进一步规范了实施行政处罚的规则和尺度。   

      《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颁布施行后,农业部、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根据工作的需要,先后制定了一系列配套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如《进境动物一二类传 染病、寄生虫病名录》、《禁止携带、邮寄进 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进境植物检疫危险性病、虫、杂草名录》、《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 名录》等。这些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执行,对于实现进出境动植物 检疫 “把关、服务、促进” 的宗旨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随着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事业的蓬勃发展,检疫机构和队伍也在迅速壮大。截止1998年,检疫机构已发展到364个,全国从事动植物检疫的人员达6300余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国境卫生检疫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卫生部防疫处设立防疫科,接管了原有的17个海陆空检疫所并更名为“交通检疫所”。除天津、塘沽、秦皇岛检疫所由卫生部直接领导外,其他各 所分别划归东北、华北和中南大行政区军政委员会卫生部领导。   

     1950年2月,卫生部召开建国后第一次全国卫生检疫会议。1953年1月,卫生部通知将各地交通检疫所移交有关省、市、自治区卫生厅直接领导,北京、天津、秦皇岛检疫所仍由卫生部直接领导。   

     1957年,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88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以下简称《卫生检疫条例》)。条例将鼠疫、霍乱、黄热病、天 花、斑疹伤寒和回归热列为检疫传染病。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颁布的第一部卫生检疫法规,从此卫生检疫工作有了全国统一的行政执法依据。   

     1958年,卫生部根据《卫生检疫条例》的授权,发布《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卫生检疫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海陆空港卫生检 疫工作做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它是在总结中国卫生检疫80多年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符合中国当时的卫生检疫的国情,科学性、实践性都比较强,对防止传染 病的传入和传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外贸发展与人员交往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文化大革命”期间,卫生检疫工作遭到严重破坏,卫生检疫组织基本处于瘫痪状态,有的被合并,有的被撤销,大批业务人员下放农村劳动,一些传染性疾病悄然由国外传入,鼠患、虫媒密度上升,给疾病传播创造了条件。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政府非常重视卫生检疫工作,卫生部先后发布《国境口岸传染病监测试行办法》、《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实施卫生监督办 法若干规定》等部门规章。这些规章补充了原来法规的不足,使卫生检疫改变了以前守关把口的传统模式,将检疫查验、疫病检测、卫生监督三者有机地结合起来, 从而改善了国境口岸卫生检疫工作的面貌,扩大了卫生检疫在国内外的影响。   

     1980年,卫生部发布《国境卫生传染病检测试行 办法》,规定流行性感冒、疟疾、登革热、脊髓灰质炎等为检测传染病。次年卫生部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 。这一系列规章的颁布,极 大地丰富了卫生检疫工作的内容,并对当时的卫生检疫工作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同时也为卫生检疫立法提供了很好的经验。   

     随 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持续深入,经济迅速发展,入出境的人员和货物数量也日益增加,卫生检疫任务十分繁重。为了适应新形势,促进对外贸易,繁荣中国经 济,1986年12月2日,经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以下简称《国境卫生检疫法》)。随 后,卫生部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的授权,于1989 年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 以法律法规 的形式规定了新形势下卫生检疫机构的职责、检疫对象、主要工作内容、疫情通报、发生疫情时的应急措施以及处理程序。同时,对入出境人员、运输工具检验检 疫、物品 检疫查验、临时检疫、国际间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和法律责任也做了相应的规定。《国境卫生检疫法》的发布施行标志着中国国境卫生检疫工作进入了 法制化管理的轨道。   

     为适应国境卫生检疫工作发展的需要,1988年5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总所成立,同年6月 26日,卫生部发文确定第一批15个省、市、自治区卫生检疫机构上划卫生部直 接领导,至1992年全部上划完毕。1992年各地卫生检疫所更名为“中华 人民共和国xxx卫生检疫局”,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总所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局”。随着国境卫生检疫事业的蓬勃发展,检疫队伍也 在不断壮大。截止1998年,卫生检疫机构由原有的17个检疫所发展到直属国家卫生检疫局的114个国境卫生检疫所,全国从事国境卫生检疫工作的人数已达 5,000余人。   

     中国的进出口食品卫生检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才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其中出口食品卫生检验,一直由商品检验机构负责。   

     建国初期出口食品卫生主要进行微生物和有害重 金属污染的检验。70年代初随着国外对食品卫生要求和管理越来越严,逐步开展了黄曲霉毒素、放射性污染、 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食品添加剂和其他污染物等高新技术的检验,并实施了对肉类和食品加工厂的加工卫生条件的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1982年11月,全国 人大常委会公布了《食品卫生法》(试行),1995年10月又正式修订为《食品卫生法》,明确规定“出口食品卫生由商品检验机构监督检验”。国家商检局与 卫生部于1984年7月联合发 布《出口食品卫生管理办法》,使出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完全步入正规发展的轨道。   

     进口食品卫 生检验开始于60年代我国从国外进口粮油食品之时,初期进口食品卫生也由商品检验部门监督检验。1974年国务院以84号文件将进口食品卫生划归各口岸卫 生检疫所办理, 并由卫生部报国务院批准承担进口食品卫生检验的防疫站可挂“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的牌子。   

   《食品卫生 法》颁布后,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全面开展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的检验,并负责办理进 口食品 经 营部门和口岸餐饮业的注册登记工作。1999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成立后,统一了全国的进出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   

四、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发展的新纪元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得到了长足、全面和迅速的发展。进出口商品检验、动植物检疫、卫生检疫在机构建设、队伍建设、法规建设、设 施装备等各个方面不断发展壮大。为了更好地适应中国对外开放和发展外向型经济的需要,适应日益扩大的国际经济合作和对外贸易的需要,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及消除国际贸易技术壁垒的需要 ,1998年3月,全国人大九届一次会议批准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确定,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国家动植物 检疫局和 国家卫生检疫局合并组建国家出入 境检验检疫局。并于1998年4月成立。   

     新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是主管全国出入境 卫 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和商品检验的行政执法机构,其职责更加明确,法律地位更加清晰,机构和人员更加精简、高效。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设立在各地的直属局于 1999年8月10 日同时挂牌成立。这标志着中国的出入境检验检疫事业已全面进入新的时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各直属局的成立,开辟了中国出入境检 验检疫事业发展的新纪元   

       中国海关是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在组织机构上可分为3个层次: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2个 特派员办事处);41个直属海关;设立在全国的313个隶属海关。此外,我们还拥有坐落于上海和秦皇岛的2所海关学校,并在布鲁塞尔、莫斯科、华盛顿等地 设有派驻机构。中国海关现有关员48000余人,监管口岸247个。   
中国海关实行垂直管理体制,海关总署是中国海关的最高领导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下属的正部级直属机构,统一管理全国海关。海关总署机关内设15个部门,6个在京直属事业单位、4个社会团体、1个派驻机构和3个驻外机构。现任海关总署署长牟新生。   
中国海关奉行“依法行政,为国把关,服务经济,促进发展”的工作方针和“政治坚强、业务过硬、值得信赖”的队伍建设要求。   
中国海关的基本职能是: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编制海关统计;办理其他海关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