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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增城区父母房屋如z何继承咨询即时留言「广州合拓」

来源:广州合拓 更新时间:2024-05-01 12:55:41

以下是广州增城区父母房屋如z何继承咨询即时留言「广州合拓」的详细介绍内容:

广州增城区父母房屋如z何继承咨询即时留言「广州合拓」[广州合拓8d46ad7]内容:

广州被继承人名下房产生前已经过户给孙子还能要求继承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了。遗产是人去世时遗漏的财产才叫遗产。如果被继承人生前已经讲房产过户给他人,不管什么原因过户,都已经不属于遗产,不能要求继承了。如下面这个案件,大女儿要求继承父亲名下房产,但该房屋在父亲去世前就已经过户给了二儿子的孙子,大女儿认为父亲是被强迫过户的,不应该算数,但继承案件不审理是否强迫过户,只审查是否是去世时的财产,终驳回大女儿的请求。

书节选:

本院认为,遗产是自然人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刘父与阮母系夫妻关系,两人共生育子女2人,分别为刘大女与刘二儿,刘父于2018年10月27日报,刘二儿于2021年7月31日报,刘二儿生前与张二儿媳结婚并生育儿子刘二孙。本案刘大女起诉诉请确认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某503房二分之一产权份额属刘父所有并由刘大女与阮母继承,但是在2011年12月12日,阮母与刘二孙签订了关于503号房屋的买卖协议,并办理了该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现案涉房屋的物权主体已经登记为刘二孙。刘大女起诉要求确认刘父享有案涉房屋二分之一产权份额,但根据《物权法》第九条款“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案涉503号房屋在被继承人刘父生前已经被其配偶阮母处置并变更登记至其孙子刘二孙名下,该房屋的物权主体已经变更为刘二孙,故刘大女要求确权并继承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分家析产及继承类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办理房产继承纠纷案件,分家析产纠纷案件,宅基地拆迁款分割纠纷案件,继子女继承权纠纷案件,各种财产权继承纠纷案件等,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宅基地房拆迁分得多套安置房,家庭成员之间如何分割?

  张静律师解答:好是协商解决。如房屋登记在部分人名下,则可以在扣除其支付的必要费用后,补偿房款给其他产权人。在安置房套数多的情况下,可以各占一套居住或使用。如部分成员霸占全部房屋不肯协商,其他成员可起诉支付房屋使用费。后一招保底的,如果该安置房可买卖,也可以起诉拍卖超出居住范围的安置房,各产权人直接分售房款。如下面这个案件,宅基地房是父母一起建的,后母亲去世,然后该房屋被拆迁。父亲将6套安置房都给了儿子,三个女儿起诉要求确认6套安置房自己都有十六分之一的产权。审理后认为宅基地房父母各占一半份额,父亲只能处分自己那一半的份额,属于母亲那一半份额,应由配偶和子女平均分割,终支持了女儿的诉求。并对于6套安置房如果分割进行了说明。

书节选:

关于蔡1、蔡2、蔡3如何实现其享有的权利问题。由于涉案四套房屋均登记于蔡4、蔡5名下,且房屋具有不可等份分割性,故对此蔡1、蔡2、蔡3、蔡父、蔡4、蔡5可进行协商,根据权利义务相对等原则,由蔡1、蔡2、蔡3先分担该四套房屋除房屋补偿款之外的其他由蔡4、蔡5支出的款项及费用后,再由蔡4、蔡5支付蔡1、蔡2、蔡3应得份额所对应的款项;同理,如蔡父、蔡7、蔡6亦要求分割张母本案所争议的遗产,亦可采取该方式。对于尚未办理确权登记的房屋,亦根据上述原则处理,由各继承人协议先出资办理产权登记,然后再做分割,或其他更易的方式分割。涉案的纠纷系因遗产的分割而引起的,各当事人之间均有血缘关系,因此希望各当事都能心平气和地处理张母的遗产。但如若各方当事人确实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涉案六套房屋的析产问题,则可另行通过的方式予以解决。

广州视频拍的遗嘱有效吗?

张静律师解答:符合一定的条件就有效,需立遗嘱人意识清醒,且有两个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

相关法条:

《典》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可以看出,法律允许以的形式立遗嘱,视频立遗嘱就属于录像形式,是为法律所承认的。要看其有无法律效力还要对其有效要件加以判断:

1、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

2、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4、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

5、遗嘱须不违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只有满足了上诉有效要件,并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该视频所立遗嘱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合法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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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保险可以继承吗?

张静律师解答:保险分很多中,有的保险权益可以继承,有的不可以。投保人是保险合同的重要主体之一,对于保险合同的履行具有不可或缺性。投保人的会对保险合同的履行产生重大影响,大概有以下情况:

1. 对于保险费已经支付完毕的保险合同,因无需再支付保险费,投保人并不会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2. 对于保险费未支付完毕的保险合同,其中部分保险合同有投保人豁免条款,即一旦投保人,则剩余的保险费无需再行支付,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3. 部分保险合同约定不得变更投保人,此类保险合同因投保人的而解除,保险现金价值可作为投保人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

4. 部分保险合同不禁止变更投保人,此时,投保人的继承可协商一致或根据遗嘱变更投保人,如无法协商一致,亦无相关遗嘱,导致投保人无法变更,保险合同因此解除的,保险现金价值可作为投保人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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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信息由专业从事父母房屋如z何继承咨询的广州合拓于2024/5/1 12:55:41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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