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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南沙区违约金过低咨询服务至上「广州合拓」

来源:广州合拓 更新时间:2024-05-15 08:41:48

以下是广州南沙区违约金过低咨询服务至上「广州合拓」的详细介绍内容:

广州南沙区违约金过低咨询服务至上「广州合拓」[广州合拓8d46ad7]内容:

广州已有住房的买家能对商品房的权查封提执行异议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必须是住房才能排除执行案对房屋的强制执行。

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为杨某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对案涉房屋强制执行的民事权利。首先,本案中,生效民事已认定诺某合伙企业对案涉房屋享有在建工程权,对以案涉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在此情况下,根据《高人民关于人民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除法律、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不予支持。其次,根据《高人民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条、第二条的规定,交付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的商品房消费者的权利优先于权人的权,故权人申请执行登记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但已销售给消费者的商品房,消费者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民依法予以支持。但该例外规定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消费者的基本居住权和生存权,故此处的“商品房消费者”应当于符合《高人民关于人民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所规定条件的商品房买受人,一般的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则不适用该例外规定。本案中,杨某及其配偶名下在广州市共有两套房产,不符合上述规定中第(二)项的情形,因此,杨某对案涉房屋享有的权利不足以排除执行案对案涉房屋的强制执行,杨某的请求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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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商品房交楼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张静律师解答:交楼法定条件是完成了竣工验收备案。此条件为法定,不能以合同约定的形式变更。

相关法条:

《广东省人民z法z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第三十条: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房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 53 号)第十一条的规定,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应当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并已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高于前款标准的,以合同约定为准;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低于前款标准的,按前款规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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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购房人未准时还款,开发商作为担z保人能解除预售合同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可以。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开发商作为担z保人还款后可向购房人追偿,但无权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

判z决书节选:

法z院认为,因元某公司、袁某之间存在商品房预售合同关系以及两者与案外人之间存在银行贷z款担z保保证合同关系。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元某公司作为开发商承担的合同义务是交付房屋、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至购房人名下;而袁某作为购房人的合同义务是支付购房款。本案中,袁某已经依约支付了88524房款,元某公司庭审后陈述涉案房屋还有1319元面积差异款未付清,法z院认为袁某未支付该部分款项的行为并未构成根本违约,由袁某付清该部分款项即可,元某公司也已经将涉案房屋实际交付给袁某使用多年,双方商品房预售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已经基本完成。至于袁某未按期偿还银行贷z款致使元某公司依法承担其作为保证人应承担的连带清偿责任,这属于元某公司原本应该预知的合同风险,其依此享有作为保证人承责后依法向债务人袁某进行追偿的权利。元某公司以袁某违反商品房预售合同为由,诉请解除双方之间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z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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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认购书对贷z款的约定与实际不一致能退定金吗?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如下面这个案件,就是因为认购书对贷z款流程的约定与实际贷z款流程不一致退定金成功的。

判z决书节选:

法z院认为:张某认为认购书不能继续履行的理由是金某公司不能提供银行的同贷书,从而拒绝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因为贷z款的程序与商业贷z款不同,而金某公司提供的认购书中的条款未就贷z款的程序进行准确和详细说明,条款约定及张某的理解与实际的贷z款程序不一致,金某公司在此存在一定过错。同时,就本案查明的事实,张某已经向按揭银行的律所提交了资料,并已经获得初步审核同意,按照贷z款的流程,双方可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提交资料完成贷z款手续。因此认购书解除,不可归责于双方,金某公司应将定金40000元退还给张某。张某要求双倍返还定金依据不足,法z院不予支持。至于张某主张的按揭费用,并非金某公司收取,张某主张金某公司赔偿该费用,依据不足,法z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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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信息由专业从事违约金过低咨询的广州合拓于2024/5/15 8:41:48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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