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有加建的宅基地房买卖纠纷,还处理吗?
张静律师解答:很可能以违建为由不处理了,裁定驳回起诉,不过同村村民之间的宅基地房买卖合同还是可以处理的。如下面这个案件,一审以有加建,违建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二审认为,同村村民间的宅基地买卖合同还是应当审理,裁定撤诉一审裁定,指令一审审理。
书节选:
认为,虽然涉案宅基地二层部分未经合法报建,相关行政部门可能会对此进行查处,该上盖建筑物合法性待定,但本案张某、叶某均是同村村民,双方之间就涉案房产的转让而产生的合同纠纷,该合同法律关系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范围。对于未报建部分建筑物的性质及处理,属于国家相关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一审以双方可在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进行处理后,可就因履行合同而发生的财产纠纷再向人民提起民事,据此裁定驳回张某的起诉、叶某的反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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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个人与经济社签订的合建住宅楼协议有效吗?
张静律师解答:没有开发资质就无效。如下面这个案件,因个人有资质的公司来规
避法律,终认定合建住宅楼协议无效。
书节选:
认为:关于岑原告与某联社签订的《协议》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根据《人民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第十五条“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当事人双方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当事人一方已取得房地产经营资质或者已依法合作成立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的规定,无论当事人采取独立开发、合作开发或者合资开发房地产模式,至少应当有一方必须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本案中,中某公司《确认函》明确中某公司与岑原告为关系,中某公司在涉案项目开发中不参与实际开发,仅收取费用,该的真实目的是为了使岑原告等个人开发房地产的目的得以实现。中某公司与某联社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合建住宅楼协议》及补充协议,虽具有上述规定中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合法形式,然而从《协议》内容、中某公司《确认函》、当事人陈述等均可明确系为掩盖岑原告通过具有房地产经营资质的中某公司对涉案项目进行实际投资、开发、控制并获得相应开发利润的事实。可见,《协议》才是中某公司与某联社签订系列形式合同下的实质房地产合作开发协议。至庭审之日岑原告为无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个人,故《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属无效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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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8楼
广州宅基地房纠纷中,一定会采纳评估报告吗?
张静律师解答:90多%的情况下,都会采纳评估报告作为赔偿的依据,但也有部分的案件,法官也会不依据评估报告的金额来赔偿,而采用其他的依据。如下面这个案件,买家买旧的宅基地房后拆旧建新,几十年过去了,房屋要拆迁了,卖家却擅自和拆迁办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并领取了全部的拆迁款。买家于是起诉要求卖家赔偿其拆迁补偿的损失。本案中卖家申请对宅基地房的重置价格进行评估,评估公司评出来重置价格是48万。但终没有依据该报告赔偿,而是依据拆迁补偿款的金额了赔偿。卖家赔偿买家65万。本案中,法官估计是为了平衡双方的利益才这样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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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信息由专业从事宅基地拆迁补偿咨询的广州合拓于2024/5/15 10:51:00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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