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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白云区没有购房资格咨询来电垂询「广州合拓」

来源:广州合拓 更新时间:2024-05-16 08:36:11

以下是广州白云区没有购房资格咨询来电垂询「广州合拓」的详细介绍内容:

广州白云区没有购房资格咨询来电垂询「广州合拓」[广州合拓8d46ad7]内容:

广州开发商双合同售楼,装修合同属于房屋买卖合同的部分吗?

    张静律师解答:属于,《房屋装修协议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共同构成了房屋买卖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内容的购房协议,所以,《房屋装修协议书》实质上具有部分房屋买卖协议的性质。

书节选:

关于涉案《房屋装修协议书》的性质问题,本院认为,根据《房屋装修协议书》第三条的装修款计付方式及第六条的房屋交付条件等合同内容,可以看出装修款是否交付直接影响涉案房屋的交付,购房者若仅支付《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购房款并不能使对方交付房屋,购房款的交付只是上某公司直接代购房者收楼并在收楼后进屋装修的条件,只有购房者按约定再交付了装修款,上某公司才会交付房屋给购房者,这表明购房者交付了购房款加上装修款之后才能获得房屋的交付。房屋的交付是售房者的主要义务,购房款的交付是购房者的主要义务,而本案售房者万某公司交付房屋的主要义务被《房屋装修协议书》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分割规定,同样,购房者交付购房款的主要义务亦被分割规定在《房屋装修协议书》和《商品房买卖合同》之中,涉案《房屋装修协议书》并非单纯的装修协议,其中的部分内容应属于房屋买卖合同的房屋交付内容,其与涉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共同构成了房屋买卖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内容的购房协议,所以,涉案《房屋装修协议书》实质上具有部分房屋买卖协议的性质。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宅基地房确权案件,各类分家析产房产确权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因开发商的原因购房者无法办理怎么办?

  张静律师解答:如房屋买卖合同有约定从约定,如无约定,则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开发商因自身原因导致购房者无法办理,要求一次性付款,一般也不会支持。如下面这个案件,开发商不仅因自身原因导致可以无法办理,还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办理房产证,一审认定购房者构成违约要支付违约金,二审改判购房者不构成违约,购房者付清付款,开发商配合办理房产证,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为:李某未支付剩余购房款是否构成违约,应否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李某的付款方式为首付40万元和100万元。因恒某房地产公司的自身原因导致李某无法办理,认定无法办理的责任在于恒某房地产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未对李某因恒某房地产公司的过错而无法办理时,剩余购房款应如何支付的问题作出约定。因双方在此情况发生后并无因此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的规定,李某在恒某房地产公司未能依约履行义务前有权拒绝支付剩余购房款。李某因恒某房地产公司的过错无法办理以支付剩余房款,亦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取得案涉房屋的产权证,其未支付剩余房款不构成违约;一审对此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恒某房地产公司要求李某按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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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小区未通邮符合交房条件吗?

  张静律师解答:符合,现实中即使小区没有通邮,也有快递公司提供邮寄服务,不影响房屋正常使用。

判z决书节选:

法z院认为,关于涉案房屋是否通邮问题。根据诉z讼中,航某公司提供的证据可知,航某公司在约定的交楼时间之前已向公z安部门申请涉案房屋的门牌号,速递公司已可依据门牌号寻找到具体业主房屋。邮政部门虽然回复法z院涉案小区于2019年7月29日具备通邮条件,但涉案房屋在约定的交楼时间并不因未通邮而影响实际居住使用。而且,航某公司也为涉案小区提供邮件收发代收登记业务,亦有邮政速递公司在邮政部门回复的通邮时间前通过航某公司代收送达邮件。故,对陈买家认为涉案房屋在约定的交楼时间未永z久通邮而认为航某公司构成逾期交楼的违约,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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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买房不过户被查封,如何证明不是自己的过错未办理过户手续?

   张静律师解答:提交要求卖家办理过户手续的相关证据即可,如通话录音、聊天记录、短信、书面函件等都可以。如下面这个案件,侄子跟姑姑买了房子后,姑父不配合过户,后姑父欠债房屋被查封准备拍卖,侄子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后认为侄子有短信证据证明曾多次要求姑父配合过户,姑父不配合,终认定侄子非因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手续。解除对房屋的查封。

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是否系因龚侄子自身原因所导致。《高人民关于人民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本案证登记的所有人刘姑父,要求其协助过户,符合常理。故案涉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非因龚侄子原因造成的。龚侄子提出本案执行异议之诉请求阻却执行,本院予以支持。

张静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从业十年以上。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房产确权案件,各类分家析产房产确权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执行异议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8楼

以上信息由专业从事没有购房资格咨询的广州合拓于2024/5/16 8:36:11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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