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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珠区正规的租赁合同纠纷律师顾问了解更多「在线咨询」

来源:广州合拓 更新时间:2024-05-14 10:00:25

以下是海珠区正规的租赁合同纠纷律师顾问了解更多「在线咨询」的详细介绍内容:

海珠区正规的租赁合同纠纷律师顾问了解更多「在线咨询」[广州合拓8d46ad7]内容:

广州因疫情导致经营困难,租客能要求减免租金吗?

  张静律师解答:如是承租国有房产的租户,法律是有规定减免租金3个月的。如是承租私人房产的租户,虽然无相关的强制减租规定,反法z院也会酌情判z决减免租金一个多月。如下面这个案件,法z院就判z决2020年2月份及3月上半个月的租金减免一半。

判z决书节选:

关于租金支付问题。《合同法》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陈租客应当依约按月交纳租金,但因疫情爆发,各商户在2月均未营业,2月及3月确实存在经营困难的情况,且原被告协商时,曾房东也同意减免一半的租金,但陈租客仍未依约支付租金,结合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对经营造成的影响,本院酌情认定2020年2月及3月的租金减免一半,故陈租客仍应向曾房东支付2020年2月份及3月上半个月的租金的一半共计26250元(35000元/2+35000元/4)。

广州张静律师在合同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经济合同纠纷类案件,包括买卖合同,借z款合同,z房屋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储蓄合同,赠与合同,装修装饰合同等纠纷。办案经验丰富,胜诉率高,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房屋漏水起诉赔偿,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张静律师解答:谁主张谁举证,由原告负责举证。业主如无证据证明漏水原因,也可申请法z院鉴定,如鉴定出来是谁就由谁赔偿,如鉴定不出来,则可能驳回原告诉求。

判z决书节选:

关于举证责任的问题。本案系崔某提起诉z讼而引发,依据《z高人民z法z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崔某应对自己提出的诉z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z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现其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应由其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关于鉴定的问题。法z院为查明漏水事故原因,先后委托三家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均因受制于设备和技术条件以及现场等原因,鉴定机构无法进行鉴定。故此,崔某未能完成举证责任,无法证明其事实主张,法z院不予支持其诉z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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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商场重建起诉解除合同,承租z人能要求暂停履行租赁合同吗?

  张静律师解答:要看重建工程的工程量和工期长短,一般无法暂停履行,只能解除合同。因为要求暂停履行租赁合同,一是没有法律依据,二审恢复履行租赁合同的时间不确定。如下面这个案件,法z院就认为只能解除合同。

判z决书节选:

法z院认定某大厦需要续建导致案涉租赁合同事实上已无法继续履行。在某某大厦续建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太某保健中心实际上是无法正常使用案涉场地进行经营的,根据太某保健中心提出的意见,其对此予以认可,但其主张在这种情况下亦不必然要解除租赁合同,双方可在某某大厦续建之后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对此,本院认为,太某保健中心的该项意见实际上要求暂时中止履行原租赁合同,但该项主张一是没有法律依据,二是缺乏事实基础,某某大厦的续建从现有相关规划批复来看是一项复杂的工程,建设工期不确定,即双方中止履行的期间不确定,且续建之后某某大厦的规模、经营等实际情况均会发生极大的变化,双方是否可以按原租赁合同约定的条件继续履行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太某保健中心要求不解除案涉租赁合同、待某某大厦续建后继续履行案涉租赁合同的主张缺乏依据,亦缺乏可行性,本院不予支持。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诉z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房产确权案件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以租代售的商铺公寓托管合同有效吗?

  张静律师解答:有效,双方应按合同履行。如下面这个案件,买房人以房屋未经规划报建、公司以租代售构成欺诈为由起诉无效,被法z院驳回。

判z决书节选:

关于合同效力,洪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签署的法律文件的内容或法律后果,洪某对涉案合同约定洪某只是支付对价取得使用权、并未包含物业所有权的权属变更是清楚知悉的。凯某公司已提供涉案物业所在综合楼经规划报建及已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证据材料,证明涉案物业所在综合楼在本案一审辩论终结前已经批准建设且已验收合格。凯某公司和夏某经济社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凯某公司对合同项下土地上的已建综合楼享有30年的使用权和转租权,双方关于综合楼使用的约定是基于凯某公司出资建设的事实,该约定合法有效。夏某经济社在诉z讼中也明确同意凯某公司出租涉案物业。洪某主张涉案合同因凯某公司无权转让涉案物业的使用权、涉案物业未经规划报建、凯某公司以租代售构成欺诈而无效的意见,一审法z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涉案合同约定凯某公司将涉案物业出租给洪某使用20年,其后无条件使用4年7个月。无论涉案合同如何表述超过20年的使用期限和洪某已支付租金的性质,不改变凯某公司将涉案物业出租给洪某使用的年限为24年7个月及洪某支付的全部租金是洪某承租取得涉案物业24年7个月使用权的对价的事实。涉案合同约定的物业使用权转让期限超过20年的部分无效,其他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z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涉案合同部分无效,凯某公司应返还无效部分的相应使用权转让款项135054.1元(359622÷24.58×4.58+365188÷24.58×4.58)予洪某,法z院对洪某建立在合同整体无效基础上的其他转让款返还请求不予支持。

以上信息由专业从事正规的租赁合同纠纷律师顾问的广州合拓于2024/5/14 10:00:25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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