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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区假离婚协议效力咨询货真价实「在线咨询」

来源:广州合拓 更新时间:2024-04-19 12:59:35

以下是增城区假离婚协议效力咨询货真价实「在线咨询」的详细介绍内容:

增城区假离婚协议效力咨询货真价实「在线咨询」[广州合拓8d46ad7]内容:

离婚协议约定等子女成年房产过户给子女,反悔起诉分割可以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可以,应按离婚协议约定履行。如下面这个案件,一方反悔起诉分割房屋,就被法z院驳回诉z讼请求。

判z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原、被告离婚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原、被告在该协议中约定广州市荔湾区某房的所有权保持不变,继续由原、被告各占二分之一产权份额,直到两名女儿均年满21周岁时将涉案房屋过户给两女儿。经审查,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自觉履行,原告现在以被告全部使用涉案房屋、涉案房屋占用了原告的购房名额等为由,要求将涉案房屋判归其中一方所有,这并不符合上述离婚协议的约定。而且被告现在也明确表示不同意变更协议约定,因此原告要求分割涉案房屋、将涉案房屋判方所有的诉z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另外,因本案是离婚后财产纠纷,处理的是双方在离婚时未予分割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的从离婚之日起至分割完成之日止的涉案房屋使用费并不属于离婚时未予分割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故不属于本案处理范围,本案不予处理,当事人可另案主张权利。综上所述,

驳回原告要求分割广州市荔湾区某房的诉z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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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离婚时能要求分割曾经有过的收入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只能分割双方离婚时既存的财产,不能分割曾经获取过的收入。

判z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法z院审理离婚案件(或离婚后财产纠纷)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是分割双方离婚时既存的财产,而非曾经获取过的收入。在夫妻生活中,双方均有在合理范围内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已经合理处分的财产不属于离婚时分割的范围。至于夫妻一方是否存在转移财产的情况,应结合双方的经济收入状况、存款数额及消费水平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李某主张分割张某名下银行存款,认为张某转移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但依李某的陈述,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黑龙江办事处工作,每月工资收入为5000元左右,收入并不高。且从其调取的张某自2008年至2015年7月的银行账户流水显示,张某的收入与其支出水平基本相符,其银行账户的存入和支出交叉进行,交易频率正常,未见异常变动,无转移财产的迹象。双方自1998年结婚至2015年张某起诉要求离婚,夫妻共同生活多年,在正常家庭生活中消耗的金钱及财产不属于离婚时可分割的范围。李某未能举证证实张某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其上诉请求分割相应款项,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至于李某主张分割由闫某赠与的房屋租金40000元,因金钱是种类物,即便张某收取了上述租金,李某未能举证证实该笔租金收入独立于张某的其他存款存在,没有与其他财产发生混同或者在婚姻生活期间被消耗掉,在离婚时尚存在,故其要求分割上述租金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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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签订离婚协议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1)签订“离婚协议”后,不离婚就不会发生法律效力。

可能看到这很多人都糊涂了,为什么双方自愿签的协议,还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呢?理由很简单,因为“离婚协议”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民商事合同,它以解除婚姻关系为首要前提。其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条件就是“离婚”,除了男女双方须达成离婚合意之外,还应当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或者有人民z法z院的生效判z决,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在“离婚条件”尚未成就时,只能将这份协议看成“有效成立”但“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2)在离婚登记前,“离婚协议”不得作为法z院判z决离婚时分割财产的依据。

正如前文所述,“离婚协议”只有在离婚条件成就时才发生法律效力,所以在此之前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约定也是不生效的,不能直接作为法z院处理该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看到这里也许会有人问:“那什么时候才能主张“离婚协议”约定的内容呢?”答:离婚以后使用。

法律依据:《婚姻法司z法解释(三)》4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z法z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z讼中反悔的,人民z法z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看到这里大家都明白了吗?“离婚协议”在离婚前是可以反悔的,但是“婚内财产协议”却不得随意反悔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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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签了离婚协议后未去登记离婚,过后协议还有效吗?

  林先生和孔女士结婚多年,积累了丰厚的共同财产。孩子上大学后二人渐渐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几次想要离婚。2015年8月,两人在一次激烈争执后,决定协议离婚,并签署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协议书约定二人婚后购买并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夫妻共屋两套,位于A区的一套归林先生单独所有,位于B区的一套归孔女士单独所有,其他共同财产也同时进行了分割。签署协议后的次日,双方就前往房管局完成了房屋权属的变更登记。由于双方工作繁忙,一直没有前往民z政局办z理离婚登记。

2015年9月,孔女士发现林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情形,她觉得自己在婚姻中受到了伤害,要求改变原来的房屋分割方案,林先生应当净身出户。林先生认为自己没有,房屋已经按照离婚协议进行了分割,已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孔女士遂起诉至法z院,要求按照共同财产分割上述两套房屋,均由孔女士个人所有。

律师讲法:离婚协议与一般民事合同存在一定区别,它既有身份关系的约定,也有财产关系的约定。按照《婚姻法》司z法解释三4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z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z讼中反悔的,人z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离婚协议属于典型的附生效条件法律行为,只有生效条件(登记或者诉z讼调解离婚)成立时,离婚协议才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林先生和孔女士虽签署了协议,但未前往民z政局办z理离婚登记,该离婚协议并未发生法律效力,双方据此履行的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因缺乏履行基本,应当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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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信息由专业从事假离婚协议效力咨询的广州合拓于2024/4/19 12:59:35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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