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之所以要将原本自由的信息转变为属于创造者的财产,是出于推动科技发展、社会进步和保护某些特定利益的公共政策的需要。因此并非所有的知识都产生知识产权。同时,知识产权一词语的外延也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知识产权也不断完善。
知识产权的客体是具有非物质性的作品、创造发明和商誉等,它具有无体性,必须依赖于一定的物质载体而存在。
具体而言,知识产权许可包括著作权许可使用、专利实施许可、商标权许可使用。根据授权许可的范围不同,还可以分为独占许可、排他许可和普通许可,根据授权许可是否自愿,分为自愿许可和非自愿许可,其中非自愿许可包括著作权法中的法定许可和专利法中的强制许可。根据授权许可的权利种类,可以分为著作权许可、专利权许可、商标权许可、商业秘密许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许可、植物新品种权许可等。
知识产权许可的类型
独占许可
独占许可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地域内,知识产权只能由被许可人一人按照约定的方式使用,知识产权人本人依约定不能使用,也不得再许可给他人使用。独占许可的专有性较强,独占许可的被许可人在合同约定范围内甚至可以对抗知识产权人本人的使用。
排他许可
排他许可是指在约定时间、地域内,被许可人可以按照约定的方式使用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人本人也可以使用但是不能够再另行许可给他人使用。排他许可的授权范围介于独占许可和普通许可之间,排他许可不能限制知识产权人本人的使用,但是可以要求知识产权人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不再另行许可给第三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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