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协助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放射诊疗许可证》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七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wsb第46号令)、《wsb关于印发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的通知》要求,代办《放射诊疗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八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规定,代办《辐射安全许可证》
辐射安全许可证和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区别是什么?
三是许可分类不同。辐射安全许可将许可的种类分为生产、销售、使用三类,同时在许可种类的基础上再细分许可范围,许可范围分别为Ⅰ类放射源、Ⅱ类放射源、Ⅲ类放射源、Ⅳ类放射源、Ⅴ类放射源、Ⅰ类射线装置、Ⅱ类射线装置、Ⅲ类射线装置。而放射诊疗许可分为放射、核医学、介入放射学和X射线影像诊断四类管理。
五是从业人员资格要求不同。放射诊疗许可对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人员按放射、核医学、介入放射学和X射线影像诊断四类分别有执业相关要求,同时要取放射防护培训合格证;辐射安全许可对从业人员按照X射线诊断与介入放射学,放射,核医学,核子仪,放射性测井,X射线探伤,γ射线探伤,电子辐照,γ辐照,辐射安全管理,科研、生产及其他共十一类进行分别培训考核,考核合格方可从事相关辐射工作。
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46号)第十三条规定: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申请进行卫生验收。
服务范围:
可承担计算机断层X射线摄影装置(CT)、DR、普通X射线诊断设备、X射线摄影、CR、牙科X射线机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
业务流程:
业务受理→签订合同→收料→现场检测(勘察)→报告编写→质量审核→评审→报告修改→ 报告签发。
第十五条 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技术规范开展监测工作,参加质量控制和技术培训。
个人剂量监测报告应当在每个监测周期结束后1个月内送达放射工作单位,同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规定时间和格式,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数据逐级上报到。
第十七条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拟定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程序和标准,组织实施个人剂量监测的质量控制和技术培训,汇总分析个人剂量监测数据。
以上信息由专业从事室内环境辐射检测机构的佳信检测于2024/5/16 11:39:18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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